北政发〔2020〕8号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永安灌区、津河灌区渠道和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有关乡镇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区对永安灌区、津河灌区渠道和水利工程进行了划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灌溉排水与节约用水技术中心、永安灌区中心服务站、津河灌区中心服务站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依法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保护。
二、水利工程划界标准
本次涉及划界的水利工程为永安灌区、津河灌区。
1.永安灌区、津河灌区渠道工程的管理范围划界标准是:干渠工程管理范围为干渠渠坡脚外10m,支渠工程管理范围为支渠渠坡脚外5m。
2.永安灌区、津河灌区渠道工程的保护范围划界标准是:干渠工程保护范围为干渠渠坡脚外30m,支渠工程保护范围为支渠渠坡脚外25m。
3.永安灌区、津河灌区排水沟的管理范围划界标准是:排水沟工程管理范围为沟道坡脚外10m。
4.永安灌区、津河灌区排水沟的保护范围划界标准是:排水沟工程保护范围为沟道坡脚外30m。
5.永安灌区、津河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划界标准是:拦河闸(坝)工程上下游以外300m,左右岸边线以外100m;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线以外50m。
6.永安灌区、津河灌区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划界标准是:拦河闸(坝)工程上下游管理范围线以外200m,左右管理范围线以外200m;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保护范围为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线以外50m。
永安灌区、津河灌区渠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见附件1—4。
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内规范下列行为
(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2.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3.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4.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二)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2.擅自在河滩、湖泊、蓄滞洪区、行洪区及水库库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
3.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4.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
(三)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设计方案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2.建设工程确需阻断或损坏堤坝、排灌渠道、涵闸、涵洞、渡槽、管道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将设计文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3.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4.利用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应经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批准,通车路面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码头、货场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维修养护;
5.负责维修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或交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四、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