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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绥化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3日 发布机构:

关于对《绥化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目的

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以下简称《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七章31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建立的目的、依据、原则以及各部门职责。

第二章: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依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八类人群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第三章: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享有的三重制度保障。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依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第四章:明确了救助方式和标准。

在参保资助上,对医疗救助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00%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60%资助。

在年度支付限额上,参考省内其他市地和我市实际情况,按医疗救助对象贫困程度进行分类设定,特困人员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4万元;其他救助对象3万元。

在年度起付标准上,按照《意见》要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起付标准;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起付标准按我市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依据我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绥化调查队公布的数据,测算我市2021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1233.4元,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制定为2000元,25%左右制定为5000元。

在医疗救助标准上,按照《意见》要求,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不低于70%;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50%。参考省内市地待遇标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承受能力,待遇标准按贫困程度进行了分类设定,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较重,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50%;在三重医疗制度保障后,进一步实施倾斜救助。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按我市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制定为10000元),再给予50%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支付限额2万元。

第五章:明确了医疗救助的申请和结算。畅通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提出了对新认定的救助对象每年可申请1次医疗救助,且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患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并明确结算经办规程。

第六章:明确了医疗救助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对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方式、救助待遇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进行了统一,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情况,救助对象规模、救助标准、医药费增长等因素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缺口,结合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确定全市医疗救助资金需求,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提前下达至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将资金缺口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及时上缴至医疗救助基金专户。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政策调整权限和《实施办法》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