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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绥化市北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北林区人民政府
  • 北政办发〔2022〕18号
  • 2022-12-29

绥化市北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政办发〔202218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化市北林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北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29


绥化市北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全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绥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仅适用于北林区域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成立绥化市北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长:张铁峰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

副组长:丁宪平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局长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立国区建设局局长

孙庆峰区林草局局长

李志实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春晖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区气象局局长

张忠民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佳友北林生态环境局局长

孟凡峰市执法局北林分局局长

胡占军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姜连洋区卫健局局长

袁景学区水务局局长

徐英春区财政局局长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北林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北林生态环境局局长张佳友兼任,副主任由北林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赵海君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北林大队和北林生态环境局有关组室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区建设局和市执法局北林分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正常运行。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区水务局负责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林草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气象数据。

(三)办事机构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处置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办事机构,由北林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赵海君同志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环境污染总体应急预案;

2.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3.综合协调全区环境污染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4.受理应急事件报警,传达领导小组及上级部门指令,调度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理;

5.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其成员单位信息沟通;

6.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办理和督促落实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四)工作机构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与区级机构相对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现场指挥和处置组,现场指挥和处置组组长由北林生态环境局局长张佳友兼任、副组长由北林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赵海君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北林大队和北林生态环境局有关组室组成。应急指挥组的主要职责:

1.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指挥各应急小组迅速赶赴现场,展开工作;

2.调度应急处置小组进行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工作;

3.指挥应急监测小组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范围、程度;

4.协调有关部门,指导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

5.根据现场调查取证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

6.负责对外组织协调、分析事件原因、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7.完成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宣传报道组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宣传报道组,负责污染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就事故预警信息,事故救援情况,现场调查情况,事故认定意见,应急处理结束等信息进行新闻发布,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以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六)专家组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和专业需求,聘请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及大专院校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环境工程、防化、自然生态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

主要职责:

1.指导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完善;

2.掌握全区重大污染源的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评估,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划定,对污染区域警报设立与解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5.指导各应急小组进行现场处置;

6.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和环境受污染程度的评估工作。

三、运行机制

(一)预测与预警

区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区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1.预测级别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环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预警信息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二)应急处置

1.迅速报告。北林生态环境局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北林生态环境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北林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北林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北林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2.快速出警。接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指令后,北林生态环境局和相关单位应当立即派人携带环境应急专用设备,在短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3.现场控制。应急处置小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控制现场、划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制定处置措施,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北林生态环境局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要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突发环境事故发生后,分别由不同级别的应急处置机构启动各自级别的应急预案,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和情况复杂、有争议的突发环境事故,由市级应急处置机构处置。

5.信息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共利益。任何单位或部门特别是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和传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征得区委、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

(三)应急结束

1.根据现场处置情况,符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条件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宣布终止应急工作。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现场指挥和处置组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2)应急状态终止后,各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区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四)调查与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区突发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指导有关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要组织专家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起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我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同时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形成文字材料,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向区政府作出报告,同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

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北林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应急过程评价。

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指挥组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要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四、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北林生态环境局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项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环境执法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执法队伍和大中型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技术培训,形成由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二)经费保障。区财政和区发改局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区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集中安排使用。

(三)交通运输保障。全区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单位或部门要配备应急监测仪器、应急监测处置车和专用应急交通工具,应急期间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所有车辆要保证随时服从区突发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组的征用和调动。

(四)装备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配备种类齐全、比较先进的检验、鉴定、监测、污染治理等设备和器材。特别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加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设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污染和扩散。

(五)通信保障。北林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通讯、信息传输、应急指挥系统,建立系统维护和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应急方案启动时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部门之间的联络、信息通畅。

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都要设立应急专用电话、传真机、专人值守,保持时刻通畅。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人员需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期间联络畅通。

(六)技术保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北林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物资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二)预案演练。北林生态环境局要结合实际,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培训。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聘请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针对各类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对应管理人员、救援人员、专业人员进行应急和专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区纪委监委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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