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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北林区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北林区人民政府
  • 北政规〔2022〕2号
  • 2022-12-16
  • 现行有效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北林区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规〔20222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绥化市北林区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北林区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

..  20221021

绥化市北林区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完善的绥化市北林区供水行业财政补贴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6号令)、《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农水〔202012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规〔20203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的核定、下达和拨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北林区域内供水行业,补贴对象为供水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单位分工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企业负责供水的日常运营、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水费收取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绩效考核、补贴申报等;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及资金拨付等。

第二章 财政补贴资金核算办法

第五条 财政实际补贴金额等于核算的财政补贴金额扣减供水企业实际水费收取金额。

第六条 按照《关于印发绥化市北林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北水字〔202019号)要求,我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缴价格拟采取城乡居民用水一体化形式,收费金额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收取。

第七条 核算的财政补贴金额等于基本水费及计量水费之和。

第八条 基本水费由供水企业投资(新建供水工程投资、存量供水资产购买投资或存量供水经营权购买投资)、融资成本、税费、必要的合理收益等费用组成。

年均基本水费等于经核定的供水企业投资除以年金现值系数。年金现值系数中回报率按照5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上浮不高于350个基点;年限为补贴年限。

第九条 核定的计量水费为经核定的供水企业当年运营成本。

第十条 供水企业当年运营成本的监审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与核算生产运营成本。

(二)核定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应当以经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供水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的核定范围包括原水费及外购成品水费、原材料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动力费、修理费、管理及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原水费是指供水企业为保障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外购成品水费是指供水企业为保障供水服务外购成品水的费用。原水费及外购成品水费按照现行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或相关购买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原材料费包括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净化消毒等药剂和物料消耗的费用。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职工人数主要根据岗位需求确定。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是指供水企业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福利费用等。

(一)职工工资由供水企业按照内部薪酬标准根据职工人数进行核定。人员平均工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绥化市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公用事业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社会保险费用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北林区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绥化市和北林区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三)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一次性补偿费用,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四)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据实核定。

第十六条 动力费是指供水企业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含二次加压调蓄)等所需动力的费用,不超过相关标准定额或北林区平均水平。

第十七条 修理费是指供水企业因自行组织大修、抢修、日常检修、事故应急发生的材料消耗,事故备品备件和委托外部社会单位检修需要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以及为维持供水正常运行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人工费用。

第十八条 管理及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成本之外应列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中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办公费、保险费、劳务费、中介机构费等。

第十九条 下列费用支出在核定计量水价时不列入成本费用: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各类捐赠;

(五)对外投资等支出;

(六)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的费用。

(八)经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补贴资金核定、拨付流程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在每年10月中旬编制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及财政补贴预算,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照补贴标准核定其下一年度财政补贴额度。

第二十一条 年度财政补贴预算经区人大批准后,供水企业根据批准的补贴额度编制全年的月度预算,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严格执行月度预算,并在每月15日前,根据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的经营情况月报表。月报表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供水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进行补贴资金预算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用于政府核算供水行业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绥化市北林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抄送:区人大办。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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